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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被另收自来水表初装费 建设部门:此举违反规定

作者:陈贤清 夏…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09-5-19
       本报讯(记者 陈贤清 夏巧鸿)“交房时我们要向开发商缴纳900元自来水表初装费。”昨日,锦园公寓部分业主向本报记者反映说,“不另交自来水表初装费,开发商就不给予办理交房手续。”
       林先生是锦园公寓的一名业主。他告诉记者,去年,他向福清市锦园房地产公司签了购房合同;但在交房时,却被开发商告知,要另交900元自来水表初装费才能拿到套房的钥匙。“我是在2007年3月27日有关文件出台后签的购房合同,但还是被迫缴纳了900元自来水表初装费。”与林先生一样,锦园公寓还有数十户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收到了开发商要求另交自来水表初装费的通知。记者了解到,锦园公寓还有130多个住户都向开发商另交了自来水表初装费,但有部分住户购房合同是在2007年3月27日后签的。“当我们向他们要回这笔钱时,开发商还堂而煌之的说都这样收取,不能退。”林先生说。
       市建设局认为,我市2007年4月30日转发了福州市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融建[2007]168号)文件,文件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7年3月27日起,对所属购买人所有的水、电、管道燃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一律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买人另行收取。在2007年3月27日之前签定的合同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对此,福清市锦园房地产公司的员工林女士解释说,锦园公寓的业主缴纳自来水表初装费是出于为整体公寓的设计考虑的。“如果有业主是在2007年3月27日后签的购房合同的,该退就退。”林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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