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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家非煤矿山企业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不容小觑

作者:夏巧鸿 何…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09-7-2
  本报讯(记者 夏巧鸿 何华清)市卫生监督所最新出炉的职业卫生专项检查数据显示,336名非煤矿山职工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者达233人,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危害不容小觑。
  4月以来,市卫生监督所与疾控中心组成职业卫生防治检查组,对辖区62家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等宣传材料400份,进一步加大防治宣传力度。
  据介绍,受检的336名职工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高达233人。三分之二的从业人员是外来人口,流动性强,对粉尘、石尘污染自我防护意识淡薄,普遍不带口罩作业。市卫生监督所对2家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另外相当企业下达了42份监督意见书。
  市卫生监督所要求非煤矿山问题企业职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预案,建立包括岗前体检、岗中体检及离岗体检在内的员工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对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车辆进行监测评价,向员工提供有效防护用品,增加有效防护措施,并在有毒有害的生产工序中设立警示标志和中文说明。
  另据了解,市卫生监督所还将进一步对全市有毒有害企业尤其是对制鞋、电子、石材等重点行业进行检查。
  
职业病病人有哪些权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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