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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低保

作者:陈希龙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09-9-4
  本报讯(记者 陈希龙 实习生 林茹)近日,有市民反映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有名额限制,致使部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无法享受低保。就此,记者走访了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没有名额限制,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口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以户为单位,农村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100元的,城市居民单人户月收入低于240元的,城市居民多人户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的,都可向户口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纳入低保对象。
  据了解,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性收入、劳务收入、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四大项。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按其提出的城乡低保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成年子女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生活,但由于各种原因将户口本拆开立户的,视为“共同生活”,应以一户计算;成年子女与父母分开居住的,成年子女应按法律规定负起赡养父母的义务,给予父母一定数额的赡养费,赡养费一并计入其父母家庭收入。此外,城乡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有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安置补助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这位负责人说,男年龄在18—50周岁、女年龄在18—45周岁定为强劳力段,有劳动能力人员申请城乡低保必须提供残疾证,或福清市医院以上出具重大疾病证明并有注明失去劳动能力,或在校证明。无上述证明材料者一律视为月收入500元计入家庭收入。退休人员需原单位出具退休工资证明。城乡居民户口性质以户籍改革(2000年)前为准。
  据悉,每年第四季度开始申报、审查、审批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低保对象,低保对象审批结束后,如有家庭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生活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直接向市、镇(街)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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