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泡汤”应返还费用
作者:卢贤明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09-6-30
本报讯(记者 卢贤明 通讯员 融法)收了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照约定实施演出,还拒不返还演出费用。近日,福清法院判令某广告文化传播公司返还演出费用5万元人民币。
2008年9月,福清市A照相馆为举行宣传活动,与福清市B广告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演出合同,约定2008年国庆期间,由B广告公司负责在福清市文化体育公园演出一场,A照相馆向其支付演出费用5万元。
演出当天,B广告公司未按照约定来到现场,造成演出“泡汤”。A照相馆认为,由于B广告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自身商业形象受损,遂要求其退款并赔偿损失,但遭拒绝。A照相馆多次索要无果,便将B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5万元演出费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庭上,被告B广告公司辩称,无法演出的原因在于市政府防止踩踏伤亡事件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并且原告所交付的5万元费用已经全部用于履行合同,拒绝返还演出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法规对营业性演出的消防和安全规范及审批许可程序是具体明确的,被告在签订演出合同时应当预见履行合同所应采取的消防和安全措施,以避免发生踩踏伤亡事故。被告既未向法院提交其已取得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也无证据证明政府部门禁止其进行演出,被告辩称的不可抗力事由法院不予采信。虽然被告已经部分履行了本案讼争的营业性演出的前期业务,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2008年国庆期间进行演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令被告B广告公司向原告A照相馆返还演出费用5万元。
2008年9月,福清市A照相馆为举行宣传活动,与福清市B广告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演出合同,约定2008年国庆期间,由B广告公司负责在福清市文化体育公园演出一场,A照相馆向其支付演出费用5万元。
演出当天,B广告公司未按照约定来到现场,造成演出“泡汤”。A照相馆认为,由于B广告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自身商业形象受损,遂要求其退款并赔偿损失,但遭拒绝。A照相馆多次索要无果,便将B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5万元演出费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庭上,被告B广告公司辩称,无法演出的原因在于市政府防止踩踏伤亡事件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并且原告所交付的5万元费用已经全部用于履行合同,拒绝返还演出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法规对营业性演出的消防和安全规范及审批许可程序是具体明确的,被告在签订演出合同时应当预见履行合同所应采取的消防和安全措施,以避免发生踩踏伤亡事故。被告既未向法院提交其已取得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也无证据证明政府部门禁止其进行演出,被告辩称的不可抗力事由法院不予采信。虽然被告已经部分履行了本案讼争的营业性演出的前期业务,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2008年国庆期间进行演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令被告B广告公司向原告A照相馆返还演出费用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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