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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层高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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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建房层高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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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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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有一事不明白,目前,有的乡镇私人建房限建3层半或3.75层,超过层数的要征收费用、甚至罚款。城市建房不得少于7层或10层,是否因为农村乡镇有的是地,不必“占天”了,或是城建、土地部门有意趁机生财﹖《土地法》对私人建房到底有哪些明确规定﹖特别是建房层高问题,是否也有条律规定﹖请给协助作答。 龙田镇街道98号方良金 2001.3.19 方良金读者: 就您给本报来信中提到的问题,本报记者专门走访了市建委村建科何科长,现解答如下: 根据福清市政府文件融政综1999364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决定”的第二部分第17条中的规定:“个人建房每户基底占地面积不超出10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旧宅基地进行建设的,可增加10—30平方米,建筑面积镇区不得大于360平方米,农村不得大于450平方米;层数镇区不得超过3层半,农村不得超过4层。若超过这些规定,则属于违章搭盖,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违章搭盖部分进行处罚。 可见,这并非有关部门“趁机生财”之举,实乃规范管理,照章办事。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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