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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事 他人房屋也敢卖 糊涂人 不明就里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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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唐事 他人房屋也敢卖 糊涂人 不明就里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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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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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波 实习生 林云英)近日,来自香港的融籍王女士向市消委会投诉,称居住在市桥北路的陈某在与她签订购房合同前,向她收取定金1万元港币,后因陈某所售房产不属于本人,在陈某既无权出售,又拒不归还定金的情况下,王女士遂愤而投诉陈某的欺诈行为,要求陈某赔偿此间的经济损失5万元港币。 原来定居在香港的王女士于3月初回融,准备买一套住房送给在福清的亲友。得知此事的陈某,找到了王女士,经商议,陈某欲将位于融城融西路191号的一套住房出售,售价为18万元人民币。 王女士看过这套住房后,觉得还算满意。陈某称,该房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并将3月28日定为最后付款的日期,坚持成交之前要先付定金1万元港币,否则不签合同。无奈,王女士只好先付1万元港币的定金。此后,她多次催促陈某出示房产证,但陈某总以各种理由搪塞不肯出示。直到3月28日,陈某才不得不说房产证并不归自己所有。于是,王女士欲讨回定金,但陈某一直未作回应。 对此,市消委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房产交易的定金问题,国家早有明文规定。依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不得在合同签订前收取现金,不得在合同外收取费用。《条例》第15条规定,经营者故意隐瞒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况,诱使消费者购房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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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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