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侨乡报
载入中…
·玉融乡音·福清时报·
文章 图片
您现在的位置: 福清侨乡报 >> 福清时报 >> 本市新闻 >> 新闻正文
 
  专题栏目  
 
  最新推荐 更多  
  相关文章  
城头镇宅前村冒出一桩荒…
派出所所长真荒唐抓了处…
婚姻犹如荒唐闹剧  阿拉…
荒唐事 他人房屋也敢卖 糊涂人 不明就里付定金           
荒唐事 他人房屋也敢卖 糊涂人 不明就里付定金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1-4-1

             本报讯(记者    王波  实习生  林云英)近日,来自香港的融籍王女士向市消委会投诉,称居住在市桥北路的陈某在与她签订购房合同前,向她收取定金1万元港币,后因陈某所售房产不属于本人,在陈某既无权出售,又拒不归还定金的情况下,王女士遂愤而投诉陈某的欺诈行为,要求陈某赔偿此间的经济损失5万元港币。
        原来定居在香港的王女士于3月初回融,准备买一套住房送给在福清的亲友。得知此事的陈某,找到了王女士,经商议,陈某欲将位于融城融西路191号的一套住房出售,售价为18万元人民币。
        王女士看过这套住房后,觉得还算满意。陈某称,该房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并将3月28日定为最后付款的日期,坚持成交之前要先付定金1万元港币,否则不签合同。无奈,王女士只好先付1万元港币的定金。此后,她多次催促陈某出示房产证,但陈某总以各种理由搪塞不肯出示。直到3月28日,陈某才不得不说房产证并不归自己所有。于是,王女士欲讨回定金,但陈某一直未作回应。
        对此,市消委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房产交易的定金问题,国家早有明文规定。依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不得在合同签订前收取现金,不得在合同外收取费用。《条例》第15条规定,经营者故意隐瞒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况,诱使消费者购房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新闻:

  • 下一条新闻: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福清侨乡报 QQ:80106162  85235390@163.com
    Copyright © 2001-2006 fqqxb.com福清侨乡报报社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闽ICP备05000792号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市政府大院内
    邮编:350300
    电话:(0591)85235390
    传真:(0591)8521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