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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砍人触刑律 被告人被判处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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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刀砍人触刑律 被告人被判处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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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1-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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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吴甲判处有期徒刑7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乙人民币68925.80元。 吴甲曾经于1998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00年11月8日18时许,吴甲以其兄与吴乙的侄儿发生纠纷为由,在三山镇前薛村某食杂店外面,持菜刀砍伤吴乙的左右手及右面部。经法医鉴定,吴乙身上的损伤为重伤,右手评定为六级伤残,右面部评定为八级伤残。吴乙受伤后,住院39天,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计人民币14419.51元。 陈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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