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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将近海滩涂开发使用将有新规定--核发使用证 征收使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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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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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林家源 记者 翁其孝 今后使用浅海、滩涂进行水产增养殖的,都必须持市水产局核发的海域使用证,并要交纳海域使用金,才能准许经营活动。 据了解,我市为贯彻《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条例》和全省相关会议的工作部署,即将对全市滩涂、浅海进行使用权确定,核发养殖证,并征收海域使用金。其实施原则已于6月21日召开的第26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 所有浅海、滩涂均属国家所有。目前,我市浅海、滩涂使用方面出现,抢滩占领、水质恶化、缺乏科学规划,浪费资源,使用权纠纷等以及无度、无序开发利用海域现象日益突出。因此,当前开展确权发证工作势在必行。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此项工作将分5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拟于6月底完成。第二阶段滩涂、浅海使用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工作拟于7月底前完成。第三阶段制定我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编制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布局规划,拟于10月底完成。第四阶段依照《条例》规定,对浅海、滩涂水产养殖确权发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已开发利用的海域经审核后确认其养殖使用权并核发养殖证。今后海域使用证和水产养殖证两证合一,在海域使用证内即写明是水产养殖,并同时交纳海域使用金。第五阶段总结验收,拟于明年1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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