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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财物二千 丢了只赔二百 顾客投诉:超市的这种做法有没有理           
寄存财物二千 丢了只赔二百 顾客投诉:超市的这种做法有没有理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1-12-16

             音西镇苍下村的林氏夫妇到某超市购物,后来发现寄存在超市寄存柜内价值近2000元的财物竟不翼而飞。事发后,超市只愿赔偿200元。近日,气愤的林氏夫妇来到本报投诉。
        据林氏夫妇介绍,12月12日下午15时许,他们慕名前往后埔街某超市购物,将一黑色包(内有近400元现金,两轮摩托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各一本,身份证一张及价值几十元的彩票,存放在01号寄存柜内,锁好后,还将柜门拉了拉,证实锁牢了,这才揣着柜匙双双入内。十来分钟后,夫妇俩购完物出来取包,一开箱不禁瞠目结舌:柜内居然空空如也,皮包不翼而飞!他们当即与商家进行交涉。为查明事发原因,商家播放了监视录像,林氏夫妇的皮包被一名看不清正面的女青年开柜取走。林氏夫妇俩要求商家对此负责,商家却以超市早就贴出告示“若有贵重物品,顾客应自己保存”为由,认为顾客应承担责任。按照超市的规定,发生这种情况,顾客得到的最高赔偿不超过200元。
        林氏夫妇气愤地说,超市、商场设立顾客财物存放柜,目的是为来此购物的广大市民妥善保管财物。一名女青年竟能在众多监控器、保安员及工作人员的眼皮底下轻而易举地将顾客的财物窃走,这分明是该超市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所致,因此超市应负全部责任。但该商家却百般推卸责任,不免令消费者寒心。
        12月13日上午,记者就此采访了该超市,该超市一再重申,他们在寄存处已贴出醒目的告示:“若有贵重物品,请顾客自行保存”,林氏夫妇忽视他们的提醒,以致于发生意外,他们只有按规定赔偿200元。此外,他们表示愿意开具有关证明,为林氏夫妇补办遗失的证件提供方便。
        该超市一位姓林的股东还颇为委屈地告诉记者,发生这样的意外,只能怪大家的运气不佳,既已成事实,双方应面对现实,各负其责。
        超市能否以自己出具了告示为由推卸责任呢?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同志对此发表了专业意见,他们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失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该条文,林氏夫妇有权向超市要求赔偿所有的损失。
(本报记者  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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