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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有新规定:集中上交 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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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处置有新规定:集中上交 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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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2-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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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何高光)9月24日,记者从有关会议上获悉,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0月25日起,我市医疗单位将分批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交由省危险废物处置场统一处理。届时,各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不得再自行处理,原来自行配置的焚烧炉必须停止使用。 据了解,医疗废物包括手术或包扎残余物、生物培养或动物试验残余物、化验检查残查物、传染性废物以及报废、过期药品等。 据悉,我市首批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单位为:福清市医院、福清市第二医院、融强医院、部队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宏路医院,其它医疗单位将于明年分批分期开展这项工作,环保部门将定期组织人员对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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