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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查处“三车”非法营运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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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清市查处“三车”非法营运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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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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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整治在本市范围内使用摩托车、人力三轮客车、残疾人代步车非法从事营业性载客运输行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城区范围内使用摩托车、人力三轮客车和残疾人代步车(以下简称“三车”)非法营运、非法拼(组)装三车行为的查处。 非法营运是指使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从事营业性载客行为,以及未经交通部门批准取得营运许可证使用人力三轮客车从事营业性载客行为。 非法拼(组)装是指不具备规定资质的单位、个人利用进口、报废或其它三车零配件改装、组装、拼装成整车的行为。 第三条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三车非法营运行为的管理职责: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查处三车非法营运行为。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力三轮客车营运资格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组)装三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牌、假牌、套牌摩托车,及三车违章占道停靠行为。 第四条 严禁使用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从事营业性载客运输。 人力三轮客车所有人从事营业性载客运输,除应持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车牌外,还应具备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经批准从事载客运输的人力三轮客车,不得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禁行时间和路段行驶。 第五条 在市区各公共汽车站、客运站、码头、交易市场等地点周边50米道路范围内禁止三车停留。 第六条 严禁非法组装、拼装三车。 报废的三车必须由物资部门收购。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三车非法营运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扣押三车,根据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1年第5号令)第八条第3款规定,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驾驶无牌、套牌、假牌人力三轮客车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三车在禁停范围内停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摩托车驾驶员的驾驶证1个月以内。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组装、拼装三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没收摩托车和违法所得,扣押人力三轮客车、残疾人代步车,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擅自收购三车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条 驾驶无牌、套牌、假牌摩托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车牌,并分别情形作下列处理: (一)摩托车有合法购置手续的,处200元罚款;来源不明的,依法处罚; (二)摩托车驾驶员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依法吊扣其12个月驾驶证,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驾驶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前款两项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一条 违章人员对有关行政部门扣押或没收的三车,超过下列期限不接受处罚的,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理; (一)人力三轮客车、残疾人代步车自被扣押之日起超过15日; (二)摩托车自被扣押之日起超过6个月; (三)摩托车自被没收之日起超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理时限。 严禁将没收、扣押的三车销售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检查权、处罚权。对以暴力或使用凶器抗拒、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执法人员可将其扭送至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三车非法营运行为的查处,密切配合。对在各自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三车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处罚权限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违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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