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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审理“毛豆事件”“ 文祚村要富水公司清偿全部货款及违约金 富水公司以文祚村履行合同违约在先提起反诉           
法院开庭审理“毛豆事件”“ 文祚村要富水公司清偿全部货款及违约金 富水公司以文祚村履行合同违约在先提起反诉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2-11-27

             本报讯(记者  林秋明)本报连续追踪报道的南岭文祚村村民与福州富水综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水公司)引发的″毛豆事件″,本月21日上午,终于在闽侯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出乎意料的是,富水公司不再以毛豆有农药残留进行抗辩,而是以文祚村村民″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量供货″为由,向文祚村村民提出反诉,并要求文祚村村民赔偿富水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84.10元。
        原告文祚村村民代表、村支部书记杨代彬请求法院判令富水公司清偿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2341.02元以及从2002年7月28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并承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被告富水公司对自己先前主张的毛豆有农药残留、毛豆合格率已无异议,但却提出了文祚村村民存在违约在先的行为,也就是:1.村民没有按期交货,即没有按照意向书中规定的″2002年6月初″交货。2.村民供货数量不够25吨,仅为7.265吨。给富水公司的″出口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富水公司主张:文祚村村民提供的两批合格率分别为71.80%、76.40%的毛豆价格,均应按照意向书规定的合格率为50%的保护价每公斤1.80元计算,其理由是市场价每公斤只值1.00元左右,富水公司从未有过以高于1.80元的价格收购毛豆的先例。因此,对于文祚村村民提出的″合格率为71.80%的毛豆价格为每公斤4.30元,合格率为76.40%的每公斤4.58元,货款共计人民币32341.02元″的主张不予认同,并对法院委托闽侯县物价评估部门做出的评估鉴定提出异议。
        针对富水公司的抗辩和反诉,杨代彬极其委托代理人--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陈景云律师(原天月律师事务所主任)一一予以反驳:
        1.价款问题。意向书仅仅指的是合格率为50%的毛豆,其保护价每公斤1.80元。而本案无农药残留、合格率分别为71.80%和76.40%的毛豆,其市场收购价大大高于1.80元。因此,本案价款属于约定不明。
        2.签定的意向书不是合同关系,只是意向而已,条款无法律约束力,不存在违约问题,应以实际履行的为依据。
        3.意向书第三条实是对产量的规定,不是针对供货数量的规定。并且,产量的多少和成熟期的早晚,受种子品种、气候、土壤、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存在着不可抗力。因此,也不存在文祚村村民违约的情况。
        庭审中,辩论异常激烈,法庭并没当场做出宣判。文祚村村民的合法权益还有待法庭做出公证的判决。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陈景云律师也再次表示,一定会一如既往地支持文祚村村民的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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