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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溪一企业擅自更改名称受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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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2-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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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仁杰)日前,渔溪工商分局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一公司为了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产品知名度,擅自改变原核准“福清××公司”而在其产品外包装物上使用的“福建××公司”的名称,误导消费者。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渔溪工商分局认定这是一起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案,根据第26条中“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名称并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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