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侨乡报
载入中…
·玉融乡音·福清时报·
文章 图片
您现在的位置: 福清侨乡报 >> 福清时报 >> 本市新闻 >> 新闻正文
 
  专题栏目  
 
  最新推荐 更多  
  相关文章  
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提…
律师见证的两大法律功效
请律师十大“秘笈”
市首家律师所进行商标注…
维护合法权益  协助公正…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出台
普法先锋——记福建宇凡…
与百姓一起感受法的魅力…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  送…
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正式…
律 师:富水公司根本就没…
宇凡律师所启动私人律师…
“宇凡”诚信执业走在福…
诚信打造品牌  宇凡律师…
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与福…
市城管执法局聘律师为执…
律师行业一枝花——记福…
市老年大学请律师讲授法…
上街下乡说法 开辟热线解…
维护法律尊严倡导文明执…
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结束
本报与福建宇凡律师事务…
本报与福建宇凡律师事务…
法律进乡村 农民受实惠 …
律  师被告方由一个变…
为台商依法经营撑起“保…
宇凡律师事务所获殊荣  …
宇凡律师精心代理 三建公司喜获胜诉 如麻纠纷一朝似冰消融           
宇凡律师精心代理 三建公司喜获胜诉 如麻纠纷一朝似冰消融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3-4-27

       本报讯  拖了七年纠纷形同乱麻,幸亏律师介入精心代理,终于打赢了官司,市三建公司顿觉一身轻松。
  这场经济纠纷由来已久。1995年6月至7月,某单位和市三建公司订立三份建筑承包合同,分别约定由该公司垫资建设6座商住楼,工程造价中增添总投资的2%和资金回收2%的不可预见费归该公司所有。并约定某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的3个月内负责资金的回收工作,超过期限分别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合同生效后,公司为了履约不惜高息借款筹集建设资金,使商住楼于1996年8月31日竣工交付使用。然而此后过了整整6个年头,某单位还拖欠该公司巨额工程款(含逾期回收房款的利息),给该公司的经营造成极大困难。2002年6月,该公司委托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将某单位诉上法庭。宇凡律师所指派冯尧华律师代理这一案子。
  在法庭上,被告某单位答辩称其开发行为系政府行为,而非私人行为,作为旧城改造的工程款已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定案,并按审计的造价全部付清;合同约定让利的两个2%问题,是根据当时的特殊情况,为提前完成旧城改造任务而作出的,因审计结算时被有关部门否决,故该公司要求清偿工程余款及利息没有合法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场艰难的诉讼,冯尧华律师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他凭借自己坚实的业务功底,在广泛搜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严密的分析和论证,并向法庭阐明原告的诉求是合法的。
        他认为,被告系依据政府有关文件而成立的,其社会职能定位为承担旧城改造任务,有着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人员、办公场所,有独立帐户,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工程承包协议书是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过协商订立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两个2%不可预见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其性质属于工程造价款,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对此,被告在内部会议纪要中也多次体现,其意思表示真实。现被告拒付实属违约行为。
        他还指出,本案的工程款虽经过审计部门审计,但原告方系民营性质,而不是审计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故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对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被告方仍须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不可预见费和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同时,从大局出发,冯尧华律师也说服原告方体谅被告某单位的实际情况,主动放弃了资金回收部分2%的不可预见费及利息,使某单位免除了约70万元的债务。
  法庭最后大部分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遂作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原告方深有感触地说,这场纠纷已经拖了七年,形同乱麻,要不是冯律师精心代理,说不定还会拖下去呢。(狄羽  马戈)        本报讯  拖了七年纠纷形同乱麻,幸亏律师介入精心代理,终于打赢了官司,市三建公司顿觉一身轻松。
  这场经济纠纷由来已久。1995年6月至7月,某单位和市三建公司订立三份建筑承包合同,分别约定由该公司垫资建设6座商住楼,工程造价中增添总投资的2%和资金回收2%的不可预见费归该公司所有。并约定某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的3个月内负责资金的回收工作,超过期限分别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合同生效后,公司为了履约不惜高息借款筹集建设资金,使商住楼于1996年8月31日竣工交付使用。然而此后过了整整6个年头,某单位还拖欠该公司巨额工程款(含逾期回收房款的利息),给该公司的经营造成极大困难。2002年6月,该公司委托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将某单位诉上法庭。宇凡律师所指派冯尧华律师代理这一案子。
  在法庭上,被告某单位答辩称其开发行为系政府行为,而非私人行为,作为旧城改造的工程款已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定案,并按审计的造价全部付清;合同约定让利的两个2%问题,是根据当时的特殊情况,为提前完成旧城改造任务而作出的,因审计结算时被有关部门否决,故该公司要求清偿工程余款及利息没有合法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场艰难的诉讼,冯尧华律师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他凭借自己坚实的业务功底,在广泛搜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严密的分析和论证,并向法庭阐明原告的诉求是合法的。
        他认为,被告系依据政府有关文件而成立的,其社会职能定位为承担旧城改造任务,有着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人员、办公场所,有独立帐户,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工程承包协议书是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过协商订立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两个2%不可预见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其性质属于工程造价款,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对此,被告在内部会议纪要中也多次体现,其意思表示真实。现被告拒付实属违约行为。
        他还指出,本案的工程款虽经过审计部门审计,但原告方系民营性质,而不是审计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故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对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被告方仍须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不可预见费和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同时,从大局出发,冯尧华律师也说服原告方体谅被告某单位的实际情况,主动放弃了资金回收部分2%的不可预见费及利息,使某单位免除了约70万元的债务。
  法庭最后大部分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遂作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原告方深有感触地说,这场纠纷已经拖了七年,形同乱麻,要不是冯律师精心代理,说不定还会拖下去呢。(狄羽  马戈)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新闻:

  • 下一条新闻: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福清侨乡报 QQ:80106162  85235390@163.com
    Copyright © 2001-2006 fqqxb.com福清侨乡报报社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闽ICP备05000792号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市政府大院内
    邮编:350300
    电话:(0591)85235390
    传真:(0591)8521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