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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的重要一环——记者走访市社保公司,为参保职工解惑释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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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3-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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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仁杰)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的重要依据之一,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时的切身利益,一直为企业参保职工所关注。如何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记者近日采访了市社保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将企业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有关事项与处理办法先为你通风报信。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1、国有企业原全民固定工,1989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其1988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国有企业集体“混岗工”,1988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其1988年6月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3、劳动部门、企业所属的劳服公司固定工,1989年10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其1989年9月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4、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在部队服役的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5、1995年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工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6、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7、军队企业、华侨农场、国营农场原全民固定工(含军队企业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集体固定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8、上述人员无论何种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符合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参保职工因触犯刑律或违规违纪被开除公职和除名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保留公职的,其符合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 1、国营工交企业全民固定工,凡1985年1月起已参保的,从1985年1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2、国营其他企业全民固定工,凡1989年1月起已参保的,从1989年1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3、劳动系统及企业办劳服公司固定工,凡1989年10月起已参保的,从1989年10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4、原已按规定时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固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又转回统筹企业的,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时应扣除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 5、原已按规定时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固定职工调入行业统筹单位后又转回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时应扣除调入行业单位起至行业单位开展养老保险统筹规定时间的工作年限。 6、全民固定职工从行业统筹单位或省外调入统筹企业的,其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以《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中参保时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累计缴费年限为准。 7、凡固定职工在本省统筹企业流动的,因政策性原因导致企业参保时间不一致的,流动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为在调动前后两个企业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流动后的企业未参保的时间不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8、凡固定职工按规定参保后,因各种原因脱离单位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间断缴费的年限,在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时应扣除。 9、合同制职工、“四并三”集体企业职工,其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以《职工养老手册》中记载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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