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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向液化气经营企业发出通知—— 置换液化气钢瓶不得收费已收取的费用必须无条件主动退还用户           
市物价局向液化气经营企业发出通知—— 置换液化气钢瓶不得收费已收取的费用必须无条件主动退还用户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3-11-17

             本报讯(记者  陈贤清  陈希龙)针对近期液化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钢瓶检测费等不规范价格行为,11月4日,市物价局根据福州市物价局有关精神发出通知:液化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钢瓶检测费,已收取的钢瓶检测费等应主动退还给用户。
        我市从今年8月份起开始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瓶装液化气市场,但在钢瓶产权置换时,不少液化气企业以钢瓶折旧费、检测费、使用费、租赁费等名目向用户收取30-50元不等的费用。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市物价局根据《福建省瓶装液化气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作出规定:自我市实行钢瓶产权置换后,钢瓶检测费等应计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费用,已经收取的,必须无条件主动退还给用户,不退还用户的,市物价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另悉,市物价局近期将组织力量对液化气经营企业执行价格政策情况进行检查,以规范液化气企业的价格行为,市民可拨打12358或5222246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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