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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由土地发证引发的民告官侵权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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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宗由土地发证引发的民告官侵权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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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3-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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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福清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以原告三山镇村民王某甲、王某乙不具备该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依法驳回原告二王的起诉。该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场民告官的官司在一审以败诉而告终。 原来,2002年6月份,原告所在的三山镇东埔村因旧街改造需征用三山供销社的后面仓库部分土地,经三山镇政府、东埔村委会和三山供销社三家协商同意,按东埔村民拆迁安置户的同等条件给三山供销社补偿。此事引起了原告二王的不满,原告认为三山供销社后面仓库的5亩土地均系其原所在的第七生产队所有,只是1962年被三山供销社借用去做仓库而已,未想到三山供销社却于1992年为那借用的5亩土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将其据为己有,严重侵犯了原告等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今年9月12日,二王就以市政府发证侵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核发给三山供销社的第007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场民告官的官司就这样开始了。 福清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被告及第三人三山供销社委托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的冯尧华和吕世立二位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诉称,三山供销社于1962年为盖仓库向原告原所在的第七生产队借用其所属的5亩土地,在土地出借时,双方约定若仓库没必要存在时,则退还该土地,同时,还约定三山供销社所使用的小工必须用第七生产队的劳动力。时至今日,第三人三山供销社却把该块土地据有己有。经查得知,被告于1992年已为三山供销社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等原所在的第七生产队的村民被蒙在鼓里。现三山供销社又将上述的土地以高价擅自卖给东埔村委会,被告的发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给三山供销社的融三国用(92)字第007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和第三人三山供销社的辩护律师辩称,原告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也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而且本案在发证前有经过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异议,原告作为当地的农民应该看过公告,因此可以断定,原告在10年前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告的发证行为,原告现在提起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再说诉争土地于1962年就无偿交付三山供销社使用至今,也有40年的历史,从未发生过土地权属纠纷,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苦干意见》第(一)部分第八条的规定,本案诉争的土地理所当然属于三山供销社。因此,被告的发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法有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发证的土地属其使用,原告以东埔村或该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第七生产队演变而来)部分成员,也不能起诉主张土地所有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也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记者点评 本起民告官的官司尽管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却进一步说明了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进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群众的法制观念也日益增强。只要他们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使用法律武器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拥有诉权和要否超过诉讼时效。否则,不仅浪费了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也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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