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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手机=5年徒刑+1000元罚金一个贪婪者的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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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手机=5年徒刑+1000元罚金一个贪婪者的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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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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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卢贤明
案情介绍: 2001年4月9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鲁勇军携带刀具在福清融城渔市街万宁超市附近伺机作案,见路过的女青年黄××裤后袋插有一部手机,便靠过去夺走其手机并往附近的巷子逃窜,黄××拼命追赶,鲁勇军见状,气势汹汹地持刀威胁,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追回了黄的手机。经鉴定,被夺的“松下GD9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被告人鲁勇军(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高安县新林镇第四组28号)于2001年4月11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3日被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001年6月12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起诉200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勇军犯抢劫罪。
法官释法: 翁为民法院刑庭:这是一起典型的由抢夺演变成抢劫的案件。被告人鲁勇军携带刀具趁女青黄××不备,乘机夺取其手机后,逃窜到附近小巷,见黄××追来又持刀威胁。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虽然被告人鲁勇军抢劫没有得逞,那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使之然。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本案量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鲁勇军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是被告人鲁勇军罪有应得的。 为了一部手机,被判5年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值得吗?本案再次鸣起警钟:企图夺取他人财物满足一己之私欲的,该住手了!。
法院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由审判长翁为民、代理审判员何剑峰、人民陪审员薛忠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文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勇军到庭参加诉讼。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鲁勇军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鲁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鲁勇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市民评说
郭女士市民:被告人鲁勇军被判5年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那是他罪有应得。谁叫他年纪轻轻不学好,法律对这样的人就应该严惩,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林先生干部:对犯罪分子就应严惩,绝不能姑息养奸。我对这些犯罪分子也深恶痛绝。去年,我也有与黄××同样的遭遇,但我没有黄××那样幸运:手机被抢走,而且还摔了个鼻青脸肿。虽然一部手机只值几百元钱,但对受害者来说,那危险性实在太大,同时造成的影响也非常恶劣。因此,法院对这种犯罪分子的严惩,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尊严。 吴先生个体户:被告人鲁勇军虽然抢劫没有得逞,却被判处五年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尽管他所付出的代价比较大,但这种人是不值得人们去同情的。现在,我市每天都有类似的案件发生,就是因为这种人太多,所以,政法部门除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大普法力度,让那些企图步被告人鲁勇军后尘的人知道以身试法的下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市社会治安的好转,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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