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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存包被冒领怎样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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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存包被冒领怎样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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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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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5日,我到一家超市购物,将提包寄存在超市的寄存处。待购买好商品后,发现寄存的提包不翼而飞。我要求超市赔偿提包内的3000元现金及一只价值2000元的手机,但遭到拒绝。超市负责人声称:“你在寄存时没有声明提包内放有现金和手机,超市是无偿保管,不应当赔偿。由于我提包内确有3000元现金及手机,特咨询:在超市购物时寄存的提包被他人冒领,怎样计算索赔额? 杜春玲 我们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无偿为顾客保管提包,是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内容的一个方面。即使其保管是无偿的,也应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特别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据此规定,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诸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 综上所述,超市将你寄存的提包丢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你在向超市寄存提包时,没有声明提包中的现金数额及手机情况,超市工作人员也没验收或者封存,因此,该提包丢失后,你要求超市赔偿提包内的3000元现金及价值2000元的手机,于法无据。超市依法只能按照一般普通物品的价值给予赔偿。 摘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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