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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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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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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1-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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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可视为三个顺序: 第一顺序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亲和母亲。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二顺序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未成年人亲属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以上人员具有监护资格,由其中最适合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较密切的其他亲属、未成年人亲属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享有优先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第三顺序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有第一顺序人的,由第一顺序人担任监护人。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人没有能力监护的,由第二顺序人担任监护人。没有第一、二顺序人或者第一、二顺序人都没有能力监护的,由第三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据《新婚姻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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