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侨乡报
载入中…
·玉融乡音·福清时报·
文章 图片
您现在的位置: 福清侨乡报 >> 福清时报 >> 法制经纬 >> 新闻正文
 
  专题栏目  
 
  最新推荐 更多  
  相关文章  
朴素夫妻情 平凡善良心 …
一位植物人和他的夫妻情…
握手之间
夫妻齐贩毒 双双进班房
这笔存款是否为夫妻共有
哪些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
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无…
夫妻冷战数载能否判决离…
捡破烂夫妻同行窃触法网…
一夜之间财物被洗劫一空…
古稀夫妻为争棺木闹离婚
夫妻服用摇头丸 午夜狂跳…
夫妻吵架儿子报案
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1-11-1

             唐某(女)与赵某于1998年10月结婚(两人均系再婚)时,两人约定经济上各自独立。1999年10月,赵某因做木材生意,向唐某借款3万元,并立下字据,言明借期一年,到期后赵某未还。2000年12月,两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唐某要求赵某归还借款3万元,赵某予以拒绝。请问,赵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唐某所借的款项是否应该归还?
                                        (胡  平)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你来信所述的情况看,唐某与赵某两人在结婚时约定经济上各自独立,这表明两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唐某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他们在财产关系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赵某向唐某借款3万元并立下字据,因而赵某与唐某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唐某为债权人,赵某为债务人,而且这3万元钱赵某是用来做木材生意的,唐某并不负有对赵某的持助义务,赵某应当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如赵某拒绝归还,则唐某可依《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货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赵某归还借款。  (据《检察日报》)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新闻:

  • 下一条新闻: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福清侨乡报 QQ:80106162  85235390@163.com
    Copyright © 2001-2006 fqqxb.com福清侨乡报报社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闽ICP备05000792号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市政府大院内
    邮编:350300
    电话:(0591)85235390
    传真:(0591)8521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