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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未成年人涉足不适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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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未成年人涉足不适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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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1-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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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主要有营业性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台球、卡拉OK和电子游戏机等,在学校上课时间不能向中小学生开放;审定为“少年儿童不宜”的影片、录像、录音等,其播放场所应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对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主管部门或经营者要明挂“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标记,并采取查验年龄证明、限制娱乐时间等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场所主管部门或经营者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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