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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亲友一起去偷渡的行为构成何罪           
介绍亲友一起去偷渡的行为构成何罪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2-4-26

             2001年9月份,李某某以16.5万元人民币价格介绍其好友俞某某、林某一起去偷渡,22日晚12时许,他们集中在福清城关某酒楼准备一起偷渡去日本,被我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2002年1月15日融检起诉〖2002〗70号认定罪犯李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照《刑法》318条起诉李某某,要求法院判李某某2—7年有期徒刑。
        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陈文律师认为:罪犯李某某为了生计,通过非法渠道,准备偷渡日本,并介绍二名好友一起去偷渡,目的是为了途中以及到日本国后可以互相照顾,也无营利之目的,不应认定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只能认定其偷越国(边)境罪,即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福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陈文律师的意见,主审法官何剑峰认为罪犯李某某在自己偷私渡过程中拉拢其朋友一起偷越国边境,只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02年3月11日,以〖2002〗融刑一初字第49号,作出罪犯李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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