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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诉前可补办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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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非法同居,诉前可补办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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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2-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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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村妇女,1993年5月1日,我18岁时经人介绍与外村的陈××结婚,因当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至今,两人感情一直不和,现在我想办理离婚手续,但丈夫陈××却在一旁冷笑:连结婚证都没领,看你怎么离! 他的话提醒了我,没有领结婚证,我凭什么离婚?难道我就只能困在这样的婚姻里吗?请您教教我! 筱筱 筱筱: 接到你的来信后,本报记者专程前往市人民法院就你的问题请教法官,现答复如下: 结婚时,你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只要结婚实质要件达到,法官将告知你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此后,法院将以登记婚姻审理你的离婚诉讼。 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的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解释中不难看出,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且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但同居时未达到结婚实质要件的或同居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不管同居时是否达到结婚实质要件均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在起诉前达到结婚实质要件,法院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只要补办了结婚登记的,法院将以登记婚姻处理,否则,将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显然这对与你一样因同居时未达到结婚实质要件或结婚实质要件已达到未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感情不和而要离婚的妇女来讲,无疑是有利的。 (卢贤明 钟金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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