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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渡 一审判处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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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他人偷渡 一审判处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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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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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卢贤明 通讯员 翁为民)日前,我市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林××做梦都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分文未赚反落得坐牢和罚款的下场。 2000年12月的一天,林××乘客车到福州办事,在车上认识了一名长乐陈姓男青年,自称能办理船员证偷渡日本国,偷渡费人民币15万元,付款方式是等到偷渡成功后付钱。那姓陈男子在下车时,留下电话号码给林××。事后,林××见郑××、施××想偷渡去日本,便想起了那车上相逢的陈姓男子。为挣点介绍费,林××便与陈姓男子打了电话,并提供郑××家的电话号码。2001年1月10日晚,林××通知郑、施两人到龙田镇龙辉街乘车偷渡。当晚,林××雇一辆桑塔纳轿车将郑、施二人送到海口镇东阁华侨农场一旧养鳗场集中,然后,坐货车到莆田一澳口乘车偷渡。同月12日到达韩国海域时,被韩国警方抓获,并遣送回国。林××也由此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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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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