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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借款个人花 挪用资金判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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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借款个人花 挪用资金判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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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2-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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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卢贤明 通讯员 翁为民)日前,因挪用单位资金83800元人民币的被告人陈××,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犯罪所得83800元人民币也被追缴发还给××果畜场。 1999年4月份,被告人陈××与他人合办福清市××果畜场,陈出任果畜场的出纳和现场管理。同年12月23日至2001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以果畜场的名义,通过林×向陈××借人民币133800元后,将其中的50000元入账用于日常开支,另外的83800元人民币擅自挪为己用,并迟迟不归还××果畜场,直至2001年9月27日案发时,尚未归还。陈××也由此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单位资金罪。因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犯罪所得发还给××果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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