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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行使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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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行使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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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3-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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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公司与某工厂业主于2000年5月31日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业主将1号厂房(一层600平方米)出租给A公司作为物资仓库,租金每平方米8元,租期为2年(从2000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并约定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A公司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但是,合同期满后,业主却将1号厂房与2号厂房一起租给了B公司。租金每平方米9元,租期3年。A公司则被通知在10天内清仓搬离。 为此,A公司以工厂业主没有与其协商,就把厂房转租给他人而剥夺了其优先承租的权利为由,将业主诉到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合约,赔偿损失。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5月31日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在同等条件下,原告有优先承租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私下将厂房出租给B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判处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8800元。 [评析]本案涉及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保护问题。其争议的焦点在于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承租方承租期满后优先承租权的履行上。 我国《合同法》第6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7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中的有关协议条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是被告却在合同期满之后,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变更承租对象,与B公司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优先承租权利,该行为显然违反合同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尽管新的租赁条件有变化,但对该变化情况,被告必须预先通知原承租人并与之协商,不能单方面认为条件变化就不属“同等条件”。假如原告方A公司对被告给B公司的租赁条件也能接受,那么在此同等条件下,被告则应当依法与原告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 梬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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