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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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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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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3-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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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大哥与李小妹结婚6年,未生育子女。近两年来夫妇俩常为此吵架,感情日渐疏远。2002年5月,王提出离婚,李同意。可是,在他们进行离婚协议时,李发现婚后所购置并正在居住的一栋房子,被丈夫登记在其大姐的名下,造成夫妻间无房产可分割的现实。李一气之下将王大哥及其大姐告上法庭,请求法官判决分一半房产给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人依法享有该房产的一半权属,而被告人为了独占夫妻共有的房产,蓄意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栋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其大姐名字,同时另外又与其大姐约定离婚之后房屋产权返还给他。由于房管部门已将房产证登记在王大姐名下,法院裁定终止诉讼,由原告人直接向法院另行提起撤销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所登记的房产证书诉讼,法院判决撤销王大姐房产证后,又恢复本案的审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分割一半该房产权属归原告人所有。 [评析]本案被告人之所以败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其一,被告人未经过妻子的同意,私自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产登记为第三人名字,是其所实施的房产登记行为属于转移财产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这种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针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对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可以判决少分或不分。上述行为如果受害一方于离婚后才发觉的,其权益仍然受法律保护。其二,从被告人登记房产行为的意思表达来看是不真实的,其真正本意并不在于将房屋产权向他人进行赠与,而在于独占房屋又规避法律。《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4款和第7款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民事行为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二被告人通过合谋,伪装房屋产权为大姐所有,侵占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王大哥独吞房产的目的,其行为违法、无效。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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