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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者的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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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渡者的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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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3-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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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卢贤明 9月27日上午,福清市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召开打击偷渡犯罪专场宣判大会,依法对2案31名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和偷越国境罪的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黄××、陈××、王××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A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王B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陈某某等26名被告人犯有偷越国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03年4月初,“蛇头”陈某找到被告人黄××,要其帮忙招收偷渡去日本国的人员,并许诺只要成功一个,偷渡者一次性只交11万元的费用,黄能加价多少全部归其所有。黄认为按当时的价格,偷渡费用应在15万元左右,此中大有油水可捞,当即就同意了。于是,黄立即就去找被告人陈××,商量合作招收偷渡人员事宜,并以13万元为底价让陈××去招收人员,差额部分二人均分。陈××通过老杨联系到被告人王××,也以13万元的底价让王××去招收偷渡人员,王××当即去找被告人王B商量招收偷渡人员,从中赚取差价,二人一拍即合。 为了赚取偷渡的介绍费,被告人王××不惜打长途电话到日本跟魏××联系,要求魏××帮其介绍偷渡人员。王B先是招收了偷渡人员何××,何××也如法炮制,一口气联络了多名偷渡人员,准备一起偷渡。被告人王B自已也招收了偷渡人员一同偷渡前往日本。同时,王B还通过他人介绍招收了偷渡客陈某某,并联系了10名偷渡人员。王××也不甘示弱,先后组织了8名偷渡人员。为了尽快安排其偷渡日本,王××叫来被告人王某某帮助组织、接应偷渡人员,安排他们路途吃、住等。2003年5月2日,所有偷渡人员全部被集中到福州,住进某酒店。谁知他们前往日本淘金的美梦一下就破灭了,当日下午5点,福州边防支队将他们来了个一网打尽。 相关链接>>> 我国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另外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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