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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冠不整禁止入内是否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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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3-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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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罗杰斯公司中关村分店系西式餐厅,其店门玻璃上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在该店内有“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店堂告示。某日,周某身穿短裤、脚穿塑料拖鞋到该店就餐。该店当日值班经理向周某出示了上述告示,请其改日到该餐厅用餐,并附送两张“买一送一”餐券。周某先后两次被拒绝用餐,于是起诉罗杰斯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根据他们的经营习惯和周某衣着情况,指出其衣着不符合到该店消费的基本要求,在赠送两张“买一送一”餐券的同时请其改时间再来用餐。这种做法无论在言语、动作上均不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侮辱,被告的行为并没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判决驳回起诉。 [点评] 就本案而言,罗杰斯公司中关村分店作为西餐式快餐店,其食品特点及环境具有西式餐饮特色,营造了罗杰斯公司特有的饮食文化氛围。其将“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和“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来此消费的消费者,目的是为所有消费者创造一种文明有序的良好消费环境。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应认为罗杰斯公司只是为了限制那些诸如衣冠不整和行为举止不文明的消费者进入其经营场所,而非对一般消费者消费权益的限制,也并非针对特定主体而作出。该做法在行使经营权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周某作为选择在该店用餐的消费者,就应尊重该餐厅一贯形成的文化氛围。 周某以其当日的穿着虽为短裤及塑料拖鞋,但干净整洁,不属衣冠不整之列为由,认为罗杰斯公司不应拒绝其消费。那么衣冠不整由何人认定呢?周某的衣着是否属于衣冠不整,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应当由经营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及其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标准和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来认定。显然,罗杰斯公司根据周某当日的衣着情况拒绝其消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常人的理解。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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