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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禁止同事婚恋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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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禁止同事婚恋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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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3-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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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朋友琴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员工,年轻、漂亮、活泼的她,经过近二年的交往,与被同事小姐妹们称为帅哥、英俊潇洒的彬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就在他们积极筹办婚事,带着喜糖向同事们公开大喜日子的次日,公司人事主管找他们谈话,以公司禁止同事婚恋的“爱情合同”规定“不得与同事恋爱或者结婚,否则,其中一方必须选择离开”为由,要求他们中的一人离职。请问,用人单位这种要求员工要么为事业放弃爱情,要么为爱情牺牲事业的“爱情合同”是否合法? 读者李枚 李枚读者: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这种禁止同事婚恋的“爱情合同”无效。 首先,在我国,公民拥有婚姻自主权,有权利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恋爱、结婚或离婚,而不受他人干涉。婚恋自由不仅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时,《婚姻法》第2条也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制度。”《民法通则》第103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所以,公民是否恋爱、结婚,以及和谁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上述所谓的“爱情合同”擅自限制企业员工的恋爱、结婚,以解雇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不仅显失公平,也有违我国法律。 其次,我国《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有违我国法律的“爱情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公司企业凭此合同解雇员工的行为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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