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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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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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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时报 更新:2001-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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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首先应当遵循的原则。同时,它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的和我国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就是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救济、回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宪法规定: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尤其重要。未成年人处在被抚养,被监护和受教育的地位。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这一原则。 第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显著特征,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适应他们的身心特点。 第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为了更好地培养教育他们;而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们加强自我保护,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达到保护的目的。
学校如何保护 ①学校保护实施的主体是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员。通常,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只是实施教育教学职能的机构,教职员也主要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或其他工作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他们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负有保护的义务。这就使他们不仅是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教育的主体,而且也是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保护的主体。 ②学校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学校保护同其他方面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样,其对象都是未成年人,但由于只有适龄的未成年人才能进入幼儿园和相应的学校,因而在目前条件下,我国学校保护的对象一般包括以下几类未成年人:第一类是年满3周岁的幼儿园儿童;第二类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内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第三类是未入学或流失辍学但依照我国义务教育法和地方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的少年儿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普及,我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对象范围将会逐步地扩大。 ③学校保护的实施与学校教育密切联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学校保护的内容,无论是有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及儿童实施“五育”还是有关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受教育权,人身权,人格权的权益的保护,都是与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紧密联系的。这也是学校保护区别于其他方面的保护工作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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