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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记者采访权受法律保护
《东门长江通讯店粗暴阻挠本报记者调查采访》追踪报道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福清侨乡报   更新:2006-8-25

  本报讯 针对东门长江通讯店粗暴阻挠本报记者正常采访一事(见本报8月23日第四版),昨日,记者向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主任翁凡律师进行了相关法律咨询。
  翁律师指出,新闻工作者的正常采访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
  翁律师说,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尽管不是行政权力,不是司法权力,但它却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作为具体的公民,其上述权利是通过新闻记者的具体采访报道行为来实现的。近年来,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能,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采访权受到侵害的事时有发生,表明记者正常采访权受挑战,公众知情权遭践踏。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事关公共利益,跟社会有直接明显利益联系的事件,其事件本身就具有公众性,也就是说事件只要不泄露国家机密,记者都有采访权。侵犯记者正当采访权,实际上是一种妨碍记者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所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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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暴力阻挠记者采访
重庆五保安被刑拘

  去年9月4日曾在重庆中安大厦参与暴力阻挠记者采访的李沛等5名保安被重庆警方认定违犯治安管理条例,分别处以15天至7天的刑事拘留。
  当天重庆电视台等4家新闻单位接到中安大厦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的投诉,称中安实业公司不顾其他业主的反对,欲强行在门厅上方搭建巨型广告牌,为此,重庆电视台等单位的6名记者赶到中安大厦进行采访,不料却遭到中安公司13名保安人员的粗暴干涉,并发展到抢夺采访器材、殴打记者、非法拘禁记者长达45分钟。这一恶性事件发生后,激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公愤。重庆公安机关在接到6名被殴记者的“控告书”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认定李沛等5名保安在“中安事件”中殴打记者,违犯了治安管理条例,公安机关遂于昨日作出对“李沛、梁金海处以15天治安拘留;对龙训华处以12天治安拘留;对宋万平、祖颜磊处以7天治安拘留”的处理决定。
  据悉,对“中安”其他保安人员涉嫌非法拘禁记者的行为,重庆公安机关正在进行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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