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卢贤明 通讯员 游爱民)日前,我市法院依法对破坏电信设施的被告人俞某某等人进行公开宣判,以破坏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78028.8元,并对其共同参与的22起盗窃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5789.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某、高某A、高某某在宏路镇溪下村小南洋地段,盗割全塑电信电缆200对1条111米(价值人民币2861.58元),造成136户用户中断通信10小时。尝到甜头的俞某某等人于次日凌晨,再次窜到阳下镇东田路段,盗割全塑电信电缆200对1条74米(价值人民币1907.72元),造成135户用户中断通信9小时。截止今年3月14日,俞某某等共盗割整在使用的电信电缆25次之多,并将盗来的电缆剥去外层绝缘皮之后,将铜线当废品卖到永泰一废品收购站。 2006年3月14日晚,我市公安机关在融城某旅社查获被告人俞某某、高某某携带的部分赃物和作案工具。在审查期间,被告人俞某某、高某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之后,被告人俞某某、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多次盗割电信电缆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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