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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出国为幌子 骗取巨款是真意           ★★★
帮助出国为幌子 骗取巨款是真意
http://www.fqqxb.com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07-4-4
  本报讯(记者 卢贤明 通讯员 林金锋)以帮人代办出国手续为幌子,大肆骗取他人巨额现金的施某某,在潜逃9年之后终于落入法网。日前,我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
  1997年1月至11月份间,施某某陆续招收俞某某、余某某等共9人为之办理去澳大利亚的出国手续,预先收取9人的押金共计人民币80000元。之后,施某某委托浙江人“潘学栋”办理9人去澳大利亚的出国手续,但“潘学栋”无法办理。施某某又委托晋江人“小赖”办理,但被“小赖”骗去人民币65000元后没有办成。此时,施某某知道没有其它办法办理去澳大利亚的出国手续。
      此时施某某因非法买卖日币亏损了人民币32万多元,急需还债,就委托“潘学栋”介绍的“符民”制作一张持证人为“郑文”、头像照片为陈某某的假护照复印件,再用这张假护照复印件欺骗上述9人,称出国护照已经办出来了。在骗取他们的信任后,分别收取9人赴澳大利亚出国费用共计人民币608500元。施某某将骗取的这些钱用于填补其非法买卖日币亏损及被“小赖”骗去的款目,并携带剩余的钱款逃到外地躲避追讨。后在被害人多方追讨下,施某某退还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人民币65000元。2006年10月27日施某某在三明市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8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施某某在案发前退还了被害人人民币65000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施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施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43500元,归还9个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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