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卢贤明 通讯员 融法)因不遵守工厂纪律被开除的郑某鹏,出于报复心里,盗取工厂模具,破坏工厂机床电线,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日前,我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郑某鹏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2006年11月15日,郑某鹏与郑某彪因违反厂纪被福清某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开除。郑某鹏怪罪于公司对其不公,于同月18日凌晨3时许,与郑某彪一起撬门窜入模具厂内,盗走铜材模具25块、0.18MM冷拉钼丝5盒,共计价值人民币2500元。郑某鹏和郑某彪还将厂内的穿孔机和数控机床电线予以破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鉴于郑某鹏认罪态度好,且主动交纳罚金三千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