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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卢贤明 通讯员 融法)因盗取手机行为败露,为逃跑连伤二人。日前,我市法院依法判处翁某某犯有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2007年11月30日,翁某某携带一把螺丝刀、一把折叠式水果刀窜到龙田镇龙飞路61号五楼,推开周某某的房门,发现周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价值人民币760元),就溜进房间盗走手机。此时周某某刚好从卫生间出来看到后,就一边追一边喊抓贼,翁某某跑到四楼时,被住在四楼的房东薛某某拦腰抱住,翁某某即从身上拿出螺丝刀欲行凶逃走,被随后赶到的周某某、傅某某夺下螺丝刀,并将翁某某带到周某某的房间,当周某某在检查失窃财物时,翁某某又从身上拿出折叠式水果刀刺伤了薛某某、傅某某二人企图逃跑,再次被薛某某、周某某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后,在户内持刀抗拒抓捕,并刺伤他人二个,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未遂)。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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