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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卢贤明 通讯员 陈莉
日前,我市法院对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因自己写错汇款卡号而将17000元人民币错汇到第三者林某卡上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到庭参加诉讼,但第三人林某经法院依法通知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第三人林某应返还原告人民币17000元及因此而产生的孳息,被告对第三者林某返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至此,这场因自己错写卡号而汇错款长达一年多的纠纷结束了。 2005年6月12日,原告薛某某委托其朋友到建行福清支行龙田分理处汇款17000元人民币,户名为吴增伟,因原告不慎写错了卡号,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认真核对就将这笔钱错汇到林某的卡上了。 原告在发现自己的款被错汇到林某的卡上后,多次找龙田分理处要求其对错汇事情负责,但分理处对其要求拒之不理,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 2006年3月14日,原告薛某某将龙田分理处告上法院。原告认为:造成这一后果的主要责任在于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明知道卡号上的姓名与汇款单上填写的姓名不相符,没有认真核对,也没有提醒汇款人,以至将这笔款错汇到第三人林某的卡上。所以,被告理应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辩称:银行办理凭卡号存款业务时,办理存款业务的人不一定是账户的户主本人,可以是账户的户主,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账号,并对被告办理的存款手续进行了签字确认。虽然签字名字是“吴伟增”非账户户主“林某”,但被告完全有理由认为是非账户户主的存款行为,二者名称可以不一致,这也是完全正确的业务操作。因此,虽然原告签名为“增伟”与账号对应的户名“林某”不符,但被告无需针对上述不符提出异议,被告可以认为是“吴增伟”将款项存入“林某”的名下。原告办理存款业务就应对存款对象承担审核责任,谨慎填写账号并承担因账号填写错误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被告在办理凭卡存款过程中是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的,无任何违规行为或存在任何错误,不承担责任。 由于原告自身过错造成错汇,而使第三人林某取得了没有合法依据的人民币17000元的不当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第三人应当将17000元人民币返还给受到损失的原告。被告没有取得这17000元的利益,自然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审理认为:原告委托其朋友到被告龙田分理处办理凭卡号存款,在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存款金额、户名、账号,账号未经核对无误后即提交给被告人的业务员,而被告的业务员也没有对户名和卡号进行认真的核对,错误地把该笔卡号存款的款项汇到第三人林某的账户上。而原告在其委托人交给存款凭条后,也没有及时进行核对,及时发现问题,从而使第三人林某取得了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原、被告在本次凭卡存款的过程中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判令第三人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人民币17000元及因此而产生的孳息,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对第三人林某返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原、被告双方长达一年多的纠纷划上了句号。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汇款时务必认真填写汇款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再交给银行工作人员,以免出现类似问题,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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