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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致死弃车逃逸 赔款5万获刑3年           
撞人致死弃车逃逸 赔款5万获刑3年
http://www.fqqxb.com 作者:陈希龙     来源:福清《玉融乡音》   更新:2006-7-1
本报讯(记者 陈希龙)江西省湖口县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宏路发生撞车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弃车逃逸。6月23日市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赔偿死者父母经济损失5万元。
  2003年9月4日中午,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后载翁某某、翁镐铃由上郑驶往宏路。至宏路邮政支局地段与黄某某无证驾驶的轻便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翁镐铃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翁镐铃于当天死亡。事发后王弃车逃逸。市交巡警大队两次传唤王均未到案。同年10月,市交巡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肇事后逃逸,致使无法查明事故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6年1月,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到案后,经协商,王某某赔偿翁镐铃父母经济损失5万元。4月,市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王某某的辩护人、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辩护称,王某某能赔偿死者父母的经济损失,取得他们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市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王某某能赔偿死者父母的经济损失,取得他们的谅解,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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