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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卢贤明 通讯员 陈红华)请朋友吃饭,东家被朋友打成轻伤。曾是座上宾的被告人郑某犯了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一年,缓刑二年。 2005年9月2日下午,被害人庄某某在渔溪镇星华酒店宴请朋友陈某某和郑某。酒过三巡,大家话多了起来。庄某某和陈某某话不投机,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和同案人林某某、杨某某等人持啤酒瓶、碗等物砸伤被害人庄某某面部、右前额部。庄某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庄某某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4870元。 同年11月6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2日被逮捕。由于被告人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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