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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单成前是一位中学教师,有一天他到一家超市购物,在挑选商品的过程中,邻近的货架突然倒塌,造成单成前颈部和背部严重受伤。单成前认为,货架的倒塌与货的放置不均衡有关,货架的上部存放的货物过重,倒致上重下劲,最终导致倒塌,责任应由超市负责,超市却持有不同意见,双方协商不成,单成前诉至法院。在法院庭审结束后,未作出判决前,被告发现该案的一位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原告是同学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遂提出申请要求请合议庭成员回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理、法律精解] 《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本条就是关于提出回避申请期限的规定,从案件开始审理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案件的审理如果还没有开始,提出回避申请也就没有意义,失去了基础。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就要进行评议审判了,如果再允许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势必造成法院工作的浪费,对提交办案效率不利,也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尽快提出回避申请。在该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回避申请是正确的,因为他提出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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